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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府辦理「154甲縣道工程」撤銷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廖心水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撤銷徵收土地公告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
刊登日期:2020/9/1
發文日期:2020/8/28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92714958A號
主旨:本府辦理「154甲縣道工程」撤銷徵收土地案,土地原所有權人廖心水等人(如後附清冊)因撤銷徵收土地公告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案土地係奉內政部108年11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0551號函准予撤銷徵收,並經本府108年12月3日府地權一字第1082720301A號辦理公告撤銷徵收(公告期間:自108年12月4日起至109年1月3日止共30天)。因部分土地原所有權人住所不明,或已死亡,部分繼承人已合法送達,另部分因送達處所不明,致通知函無法送達,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。
二、檢附本案公示送達清冊1份。
附件:
  • 154甲縣道撤銷徵收公示送達清冊